根据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〔2008〕172号)和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08〕362号)的有关规定,经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初审,辽宁省科学技术厅、辽宁省财政厅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审核,专家评审,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,辽宁诺维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获得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。证书编号:GR201321000124,有效期:三年。
2014年3月5日上午,本溪市科技局有关领导来我公司举行了授匾仪式。
根据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〔2008〕172号)和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08〕362号)的有关规定,经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初审,辽宁省科学技术厅、辽宁省财政厅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审核,专家评审,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,辽宁诺维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获得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。证书编号:GR201321000124,有效期:三年。
2014年3月5日上午,本溪市科技局有关领导来我公司举行了授匾仪式。